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决策行为,防范决策风险,推动学院科学发展,保证党政领导更加有序高效地运转,遵照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关于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,是指凡属学院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,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制度。
第二章 主要范围
第三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,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,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主要包括:(1)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;(2)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;(3)学院发展、学院建设、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;(4)学院年度工作计划;(5)学院重要规章制度;(6)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;(7)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、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;(8)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;(9)学院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;(10)院级以上重大表彰;(11)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;(12)招生政策和计划以及分专业的重大调整;(13)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第四条 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,是指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。
第五条 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,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、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。主要包括:(1)国家或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;(2)国内国(境)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;(3)重大合资合作项目;(4)重要设备、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;(5)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;(6)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,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、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。主要包括:(1)年度预算内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;(2)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、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;(3)重大捐赠;(4)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。
第三章 基本程序
第七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,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,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,不断完善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机制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或有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重要事项,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,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。选拔任免干部,应按照有关规定。
第八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。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。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,议题应经学院党总支书记、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,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。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,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。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第九条 会议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,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、充分发表意见。进行表决,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坚持一题一议,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。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,应当进行表决。会议决定的事项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结论等内容,应当由学院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,形成书面材料和会议纪要并存档。
第十一条 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第十二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后,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。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,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。
第四章 保障机制
第十三条 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回避制度。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四条 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。除涉密事项外,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应按照高校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予以公开。
第十五条 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。学院党政根据有关要求,将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。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当将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。
第十六条 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;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;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;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;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,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外国语学院
2020年5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