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国语学院信访工作制度
信访工作是学院领导了解院情、民情的一条重要渠道,也是师生员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、参与学院建设的有效途径。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,严格落实省委“五级书记抓信访”的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信访工作制度。
第一条
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信访的接待工作。应当坚持及时、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条
基本原则
1. 严格按照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办事。
2. 忠于职守,坚持原则,不徇私情。
3. 有信必查,有访必办,查办必清。
4. 重事实、重证据、重调查研究,严禁轻率处置,敷衍推诿。
第三条
综合办公室应向学院领导汇报,并按照领导批示,加以落实。确保问题不积累,人员不上行,信访问题不上交。
第四条综合办人员应恪尽职守,秉公办事,做到有访必录、有录必报、有批必办、有办必复,大事不丢、小事不漏、件件有落实、事事有回音。
第五条
解决信访问题要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、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、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、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。
第六条
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,应当回避。
第七条
遵守保密制度,不对外透露工作秘密,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不得将检举、揭发、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、揭发、控告的当事人。
第八条
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、损害学院和学校声誉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有关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,果断处理,并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报告,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、扩大。
第九条
综合办公室要建立信访档案,为处理问题、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。
外国语学院
2020年6月5日